日前,為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活動,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印發《湖南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暫行管理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購〔2025〕13 號
各市州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直各單位:為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暫行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25年3月28日
湖南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活動,充分利用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場所設施和評審專家等資源,提升評審質量和效率,防范評審中的廉潔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遠程異地評審是指依托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和遠程異地評審綜合調度系統(以下簡稱綜合調度系統),在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系統)抽取終端隨機抽取項目受理地專家和異地專家,組建評審委員會,依托“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異地評審活動。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且符合財政部門規定條件的項目以及其他具備電子化交易條件的項目,其遠程異地評審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采用遠程異地評審,由采購人在采購需求、采購文件、采購公告中予以明確:(一)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二)無法在采購人所在地(市州)抽取到足夠數量的相關專業評審專家的項目;(三)財政部門認定需要遠程異地評審的其他項目。需現場查看樣品的項目、涉密項目、需要隔夜評審等特殊項目不采用遠程異地評審。第五條 采購人自行申請遠程異地評審的,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采用遠程異地評審。鼓勵開展跨省遠程異地評審。跨省場地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確定,納入綜合調度系統管理。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應當采用遠程異地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因專業特殊、技術要求特別復雜、國家有特殊要求等,不適宜采用遠程異地評審的,由采購人向項目所屬級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不采用遠程異地評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工作的統籌指導和協調,制定和發布相關制度,制定全省遠程異地評審數據交換標準。市州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遠程異地評審工作協調推進和綜合監管,開展本區域評審專家遠程異地評審的考核。第八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管理綜合調度系統,為評審活動提供平臺和技術支持,明確遠程異地評審的場地設施配置標準,組織調度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配合各級財政部門落實和協調遠程異地評審相關工作。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本地遠程異地評審具體組織實施及運行操作, 根據本地政府采購遠程異地評審項目的數量情況,合理配置電子化遠程異地評審室及所需評審席位,按照場地設施標準要求,配備和維護本地軟硬件設施,并納入綜合調度系統統一調度管理,實現省、市州評審場地互聯互通。第九條 全省遠程異地評審使用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交易系統,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場地和門禁管理系統應與綜合調度系統實現數據對接。第十條 遠程異地評審活動納入政府采購監管系統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做好綜合調度系統與政府采購監管系統的對接工作。第十一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應當采用而未采用遠程異地評審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各級財政部門進行查處和通報。
第三章 場地和設施安排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遠程異地評審項目應按照公共資源交易受理程序辦理場地預約手續。遠程異地評審場地分主場和副場,項目進場受理所在地的評審現場為主場,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評審現場為副場。副場選擇方式應當通過綜合調度系統隨機產生,副場數量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
第十三條 綜合調度系統對主場和副場采取評審室與評審席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度,隨機產生以滿足所需要的副場和評審席位。各地不得隨意占用遠程異地評審室及其評審席位。
第十四條 遠程異地評審項目實行主場負責制,由主場交易中心負責評審過程中的相關協調和調度工作。主、副場交易中心分別負責本場地的現場管理、專家服務、技術保障等工作,開展全過程數字見證,做到環節把關、全程留痕。評審期間,主、副場交易中心均應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值班,不得隨意離崗。評審過程中出現問題,主、副場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通過綜合調度系統及時溝通解決,由主場交易中心負責協調調度,副場交易中心應依法依規配合執行。
第四章 專家抽取和評審管理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項目評審開始前在專家庫系統錄入專家抽取預約申請。綜合調度系統隨機分配并鎖定主、副場席位數,專家庫系統隨機抽取主場和副場所在地的評審專家。副場名稱、評審專家信息實現加密隱藏。若設立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代表應當在主場進行評審活動。主場評審專家(含采購人代表)人數最多不超過專家總數的二分之一。當有2個以上副場時,在同一副場參與評審的專家不超過專家總數的二分之一。主、副場設定的專家集合時間應當一致,評審專家信息由專家庫系統在評審專家集合時間點推送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的綜合調度系統,密閉傳輸至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門禁系統。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確認參加評審后,出現臨時請假不能出席、回避、因故不能完成評審、遲到超過規定時間被取消當次評審資格等情況時,可進行補抽。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起補抽申請,專家庫系統自動補抽,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遠程異地評審專家集合時間應為13點之前(含補抽專家),專家集合時間為13點以后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經主場交易中心同意后,可延期抽取副場和評審專家進行評審。延期評審的,評審當天重新隨機抽取副場和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遠程異地評審主、副場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門禁系統對本地評審委員會成員進行身份核驗和簽到,統一保管其通訊工具,通過場地電子化設備自動引導至相應的評審室和評審席位,并為遠程異地評審提供技術協助和服務。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組長原則上在主場評審專家中推選。主、副場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確定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主、副場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在交易系統中簽署完評審報告及相關文件,在收到評審組長評審結束指令后方可離開評審現場。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需要進行討論時,應使用遠程異地評審視頻會議功能進行線上交流。評審過程中的答疑澄清工作由評審組長負責組織,評審過程中需供應商作出答疑、澄清的,由評審委員會通過主場交易系統通知供應商,供應商通過主場交易系統進行線上回復。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對評審資料進行電子簽名,評審報告簽署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記載;評審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審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評審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審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原則上仍然采用遠程異地評審的方式,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一)評審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二)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三)評審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審受到非法干預的;(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遠程異地評審項目需要組織重新評審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主場交易系統中發起重新評審申請,重新預約場地,綜合調度系統自動分配席位。
第二十三條 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對評審專家的現場管理由主、副場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別負責,由副場推送至主場匯總。
第二十四條 遠程異地評審活動結束后,副場的音視頻監控資料由綜合調度系統自動獲取并上傳至省政務云,主場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10日內將副場音視頻監控資料下載至本地,在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歸集主、副場音視頻監控資料、開評標電子資料后,按照“一項目一檔案”統一存檔、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提供查詢服務。財政部門、采購人依法需要查閱、保存資料檔案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向其提供。遠程異地評審的項目計入主場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數據統計。
第五章 專家勞務報酬支付
第二十五條 遠程異地評審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由采購人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相關文件執行。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在評審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將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至評審專家本人銀行賬戶。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不見面支付方式為評審專家勞務費轉賬支付及其相關事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協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場、副場)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嚴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對不服從統一調度、不執行現場管理規定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規處理;對不按照規定抽取專家的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由項目所屬級次財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履行主場職責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評審活動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采購人,采購人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履行副場職責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評審活動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主場,由主場告知采購人,采購人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根據項目所屬行政級次,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遠程異地評審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規處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的實施。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按本辦法實施遠程異地評審,協助處理投訴、舉報、檢查等監管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每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同級財政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送本級政府采購遠程異地評審實施情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省財政廳報送全省政府采購遠程異地評審調度和實施情況。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一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遠程異地評審應急管理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據此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完善遠程異地評審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遠程異地評審活動管理臺賬,不得隨意簡化程序,做到環節把關、過程留痕,確保遠程異地評審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條 在評審當天,隨機分配副場后或評審工作開始后,因主場或者副場交易中心停電、網絡故障、電子設備或者評審系統故障導致無法繼續進行評審時,故障可在短時間內解除(不超過 1 小時),待故障解除后應繼續評審;故障無法在短時間內解除的(超過1小時),不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選擇延期評審,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備,并遵照有關規定重新抽取副場和專家進行評審;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終止采購活動,另行組織采購。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其遠程異地評審按發改部門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相關辦法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